案件提要:
电信服务商提供的流量套餐由多个子产品构成,其中一子产品有效期严重短于其他子产品,且与商业广告中“长期有效”的承诺明显不符,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持续提供该子产品服务至其他子产品有效期届满之日。
争议焦点:
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电信服务商履行商业广告中的服务期限“承诺”?
基本案情:
漫游公司在微信平台发布“广告”,称其运营的“通用流量卡”月费仅29元,包括103G通用流量,套外国内流量5元/GB,套餐“长期有效”。赵先生觉得这个套餐很实惠,就于2022年12月初购买电话卡一张,并进行实名认证,发现套餐由3个产品组成,其中主产品“流量王29元特惠版”及子产品“专属0元含3GB国内流量”的失效日期为2029年12月31日,而子产品“100GB国内通用流量”的失效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赵先生认为,子产品“100GB国内通用流量”的有效期限仅为12个月,与通常理解的“长期有效”不符,遂起诉要求漫游公司在2029年12月31日前继续提供“100GB国内通用流量”服务等。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漫游公司违背广告承诺,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故判决:漫游公司在2029年12月31日前应继续向赵先生提供“100GB国内通用流量”服务。该案一审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根据诚信原则,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如实向消费者陈述有关情况,使消费者在切实了解商品或服务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是否交易的判断,而不得采取欺骗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作出交易决定。该案的审理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经营者不诚信的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简介:
法官手记:
法治不缺位 诚信有保障
1、涉案商业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在传统商品经济社会的交易模式下,商业广告的内容并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因为广告之后的个别磋商程序,为消费者提供了检视交易产品的机会,是否缔约,如何缔约,当事人可以根据自由磋商的结果作出最后决定。这也是传统民法将商业广告原则上定性为要约邀请的原因。但在现代网络社会的交易模式中,商业广告,特别是互联网广告与实际交易过程深度融合,消费者只能依赖商业广告内容和个人消费经验作出判断,商业广告由此成为市场交易的信息基础和决策依据。本案中,如果将涉案商业广告定性为要约邀请,则漫游公司在商业广告中所作之承诺对其不产生约束力,而消费者所遭受的也不仅仅是信赖利益损失,甚至可能波及整个合同的履行利益。而从更深层次来看,假若作出这种司法判断,无疑是在变相鼓励经营者的机会主义倾向,不难判断,以后“擦边球”式的互联网商业广告将会越来越多。涉案商业广告本身具备具体明确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且消费者只要尽到一般人之合理注意义务,则足以对广告内容产生合理信赖并将之作为缔约基础的,该商业广告构成要约,对发布者具有约束力。
2、如何合理确定涉案子产品的有效期?
漫游公司确定的子产品“100GB国内通用流量”有效期仅为12个月,不符合公众对“长期有效”的通常理解,明显短于套餐内其他产品的有效期,属于违背广告承诺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涉案广告存在大量有关“103GB流量”的内容,涉案电话卡名称为“通用流量卡”,主产品名称为“流量王29元特惠版”,说明该产品的比较优势在于流量费相对较低,这也是消费者收看广告后购买该产品的主要原因。该产品套内流量共计103GB,故子产品“100GB国内通用流量”是该产品的主要内容之一,如该子产品早于主产品失效,则消费者需按照5元/GB的标准另付套餐外国内流量费,则该产品“流量王”的称号将严重名不符实。结合涉案广告未明确该子产品有效期、公众对“长期有效”的通常理解、广告将两个子产品作为一个整体(103G=100G+3G)进行宣传、套餐内各产品有效期如无特别约定应一致等因素,应认定该子产品有效期应与套餐内其他产品有效期一致,即至2029年12月31日。
3、本案裁判对经营者有何指引价值?
司法裁判的意义不限于定分止争,更在于为后续经济社会活动提供必要指引。经营者应以本案纠纷为戒,进一步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更加重视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以合法规范的经营行为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助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领取最新办卡资费,添加 微信:sjzqb888 备注:办卡!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fyzq6.com/20729.html